《物权法》10月1日起实施 房奴拆迁户心病未除

Date 9月 28, 2007

法制中国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,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。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。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与即将施行的《物权法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,将于2007年10月1日停止执行。

    对于个人而言,《物权法》最大的进步是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,这就解决了“70年后我将住哪里”的问题。

    10月1日以后,是不是房主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?

    首先是续期时是否收费,怎么收费的问题。
    《物权法》对此没有规定。用专家的话说:暂时回避了这个问题。现在即将到期的房子极少,问题还不普遍。但10年后,大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就该到期,问题将会十分严重。
    在很多地方,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,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。实在难以想象政府会将口中的肥肉让利于民。
    其次是房屋拆迁问题。
    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规定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”
    遗憾的是,《物权法》并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。由此导致的后果是,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打着“公共利益”的名义,继续拆迁你家的房子。
    当然,对于那些确实为了公共利益的,被拆无商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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